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6

案號

TLEV-114-六簡調-1-20250326-1

字號

六簡調

法院

斗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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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六簡調字第1號 聲 請 人 王永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建豪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 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請求相對人應給付新台幣(下同)37萬9,09 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140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二、查本件起訴狀未記載相對人張建豪之身分證字號、住居所等 年籍資料,於法不合,聲請人應提出相對人張建豪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並提出記載相對人之身分證字號、住居所等足資特定相對人資料之起訴狀到院。 三、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高慈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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