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日期

2025-03-04

案號

TLEV-114-六簡調-10-20250304-1

字號

六簡調

法院

斗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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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六簡調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許經智 代 理 人 許慧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霍升揚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聲請人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62,990 元(即請求返還之租賃物之課稅現值405,200元、租金及水電費1 57,790元之總和),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61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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