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19

案號

TLEV-114-六簡調-112-20250319-1

字號

六簡調

法院

斗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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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六簡調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黎杰成、黃立宇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683,68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17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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