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1-13
案號
TLEV-114-六簡調-13-20250113-1
字號
六簡調
法院
斗六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六簡調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周永長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張武虎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 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 (全部 )。 二、依上開土地登記謄本上所記載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向戶政機 關申請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提出於本院。 三、提出上開土地之現況照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蕭亦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