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1-13

案號

TLEV-114-六簡調-14-20250113-1

字號

六簡調

法院

斗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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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六簡調字第14號 聲 請 人 高浩騫 代 理 人 陳振榮律師 簡偉閔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李正喜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 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雲林縣○○鄉○鎮段00地號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 。 二、依上開土地登記謄本上所記載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向戶政機 關申請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提出於本院。 三、提出上開土地之現況照片,並陳報地上物分別屬何人所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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