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2-06
案號
TLEV-114-六簡調-14-20250206-3
字號
六簡調
法院
斗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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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六簡調字第14號 聲 請 人 高浩騫 代 理 人 陳振榮律師 簡偉閔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正喜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相對人「李細」、「李篙」已於 訴訟前死亡,聲請人應聲明是否撤回對「李細」、「李篙」之起訴。 二、聲請人應提出「李細」、「李篙」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 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向管轄法院(「李坤璋」最後住所地法院)查詢「李細」、 「李篙」之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為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 四、具狀追加「李細」、「李篙」之所有繼承人為被告,並聲明 是否請該等繼承人就「李細」、「李篙」對本件土地之應有部分為繼承登記。 五、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對造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相對人地 址請依台端前向本院陳報之最新戶籍謄本所示地址記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蕭亦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