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04

案號

TLEV-114-六簡調-15-20250204-1

字號

六簡調

法院

斗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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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六簡調字第15號 聲 請 人 劉怡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涵羽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 9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時繳納之500元,應補繳1,390元裁判費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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