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調解)
日期
2025-02-11
案號
TLEV-114-六簡調-27-20250211-1
字號
六簡調
法院
斗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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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六簡調字第27號 聲 請 人 農業部農糧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徐煇妃 代 理 人 李志澄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貴枝間請求遷讓房屋等(調解)事件,聲 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264,329元,應繳聲請費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蕭亦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