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2-12

案號

TLEV-114-六簡調-28-20250212-2

字號

六簡調

法院

斗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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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六簡調字第28號 聲 請 人 林欣諺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114年度六簡調字第28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斗六市○○段000地號土地共有人林有明(日治時期)、 游振合(Z000000000)、林吉良(Z000000000)、林吉輝(Z000000000)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向管轄法院(被繼承人最後住所地法院)查詢上開共有人之 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為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高慈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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