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所有移轉登記

日期

2025-02-05

案號

TLEV-114-六簡調-30-20250205-1

字號

六簡調

法院

斗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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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六簡調字第30號 聲 請 人 許瀞心 代 理 人 洪嘉蔚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程菀羚等人間撤銷所有移轉登記事件,聲請 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 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萬6,483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3,710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二、應提出雲林縣○○鄉○○村○○路000號房屋之建物第一類登記謄 本(所有權個人全部)。 三、如雲林縣○○鄉○○村○○路000號房屋為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 因該建物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聲請人應補正妥適之聲明到院。 四、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高慈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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