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26
案號
TLEV-114-六簡調-32-20250326-1
字號
六簡調
法院
斗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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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六簡調字第32號 聲 請 人 林愇志 代 理 人 楊衍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鍾茗誠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係聲請人就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241號過失傷害案件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9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惟相對人係經本院刑事判決過失傷害罪,故聲請人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免繳納裁判費部分,係指因相對人過失傷害聲請人身體行為所致財產或非財產損害,並未及於聲請人請求之車輛損壞費、其他物品損壞部分,是聲請人就上開財產之損害部分依法應據繳裁判費。經查,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機車等財物損失費用為新臺幣(下同)1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6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此部分請求。 二、本件道路交通事故是否曾經保險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 如有,向何公司領取之金額為多少?應提出相關證據資料,併提出受損車輛之行車執照影本。 三、聲請人另應提出⑴不能工作損失之證明(如在職證明、請假單 、薪資單等);⑵車輛維修估價單(分別列計零件、工資等費用,併應提出修車之統一發票或蓋有車行店章之維修估價單)到院。 四、聲請人請求增加生活上需要55.44萬元部分,應依各項目、 日期、金額製作表格,併提出相關證據資料,俾利本院審理。 五、如聲請人欲請求精神慰撫金部分,聲請人應陳明有何人格權 及人格法益受損之情形,並應補正請求之事實及法律上依據為何,及提出證物影本(如聲請人之學、經歷證明文件、財產狀況說明)。 六、聲請人補正上開事項後,應提起訴狀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高慈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