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1-14

案號

TLEV-114-六簡調-4-20250114-1

字號

六簡調

法院

斗六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六簡調字第4號 聲 請 人 施明婷 陳曉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家明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此部分請求,特此裁定。 一、本件係聲請人就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509號過失傷害案件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113年度交附民字第207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又相對人吳家明經本院刑事判決過失傷害罪,故聲請人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免繳納裁判費部分,係指因相對人吳家明過失傷害被繼承人陳民祐身體行為所致財產或非財產損害,並未及於聲請人請求之車輛損壞費、家屬請假扣薪,及其他物品損壞等部分,是聲請人起訴就上開財產之損害部分依法應據繳裁判費。經查,聲請人請求相對人吳家明給上開費用為新臺幣(下同)2萬6,9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限聲請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此部分請求。 二、本件道路交通事故是否曾經保險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 如有,向何公司領取之金額為多少?應提出相關證據資料,併提出受損車輛之行車執照影本。 三、如聲請人欲請求精神慰撫金部分,聲請人應陳明有何人格權 及人格法益受損之情形,並應補正請求之事實及法律上依據為何,及提出證物影本(如聲請人之學、經歷證明文件、財產狀況說明)。 四、又本件聲請人起訴未提出不能工作損失之證明如在職證明、 請假單、薪資單等),聲請人應提出相關證據資料到院。 五、聲請人補正上開事項後,應提起訴狀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振州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