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10

案號

TLEV-114-六簡調-41-20250210-1

字號

六簡調

法院

斗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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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六簡調字第41號 聲 請 人 張瑞盛 張乃云 張佳儀 張家鳳 上四人共同 代 理 人 蕭富陽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奕軒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聲請 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張瑞盛之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4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880元;聲 請人張乃云之訴訟標的金額為7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3 00元;聲請人張佳儀之訴訟標的金額為700,000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9,300元;聲請人張家鳳之訴訟標的金額為700,000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9,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該部分聲請人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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