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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2-24
案號
TLEV-114-六簡調-54-20250224-1
字號
六簡調
法院
斗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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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六簡調字第54號 聲 請 人 凱悅名宮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美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政錫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07,42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630元,扣 除聲請支付命令時繳納之500元,應補繳1,130元裁判費,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蕭亦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