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27
案號
TLEV-114-六簡調-59-20250327-1
字號
六簡調
法院
斗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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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六簡調字第59號 聲 請 人 李劉射留 李秀麗 李德豐 兼 上三人 代 理 人 李德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幸國治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此部 分請求,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提出被繼承人李策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聲請人主張曾經領取特別補償金新台幣202萬8,579元保險, 請提出相關證據資料。 三、除上開補償外,聲請人是否曾經保險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 賠?如有,向何公司領取之金額為多少?應提出相關證據資料。 四、如聲請人欲請求精神慰撫金部分,聲請人應陳明有何人格權 及人格法益受損之情形,並應補正請求之事實及法律上依據為何,及提出證物影本(如聲請人之學、經歷證明文件、財產狀況說明)。 五、本件聲請人起訴未提出醫療費、護理費、增加生活上所需要 ,及殯葬費用等單據,聲請人應提出相關證據資料到院。 六、聲請人補正上開事項後,應提起訴狀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高慈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