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

日期

2025-02-25

案號

TLEV-114-六簡調-61-20250225-1

字號

六簡調

法院

斗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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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六簡調字第61號 聲 請 人 張凱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曾玉杯等間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事件,聲 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3,50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 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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