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所有權不存在

日期

2025-03-03

案號

TLEV-114-六簡調-68-20250303-1

字號

六簡調

法院

斗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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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六簡調字第68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呂理銘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顏名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對被告確認其自民國109年2月24日對車牌號碼 0000-00號自小客車之所有權不存在,惟被告之住所地係在臺中市○區○○里00鄰○○街00號,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足憑,且原告亦未提出兩造合意由本院管轄或系爭自小客車在本院管轄區域之證明,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本件暫分為調字案),顯係違誤,爰依前開法條之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高慈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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