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24
案號
TLEV-114-六簡調-73-20250224-1
字號
六簡調
法院
斗六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六簡調字第73號 聲 請 人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指定送達之處所:臺北市○○區○○○路○段000號13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自強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萬2,612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高慈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