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
日期
2025-03-03
案號
TLEV-114-六簡調-76-20250303-1
字號
六簡調
法院
斗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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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六簡調字第76號 聲 請 人 歐栢綬 訴訟代理人 康志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歐栢綜、雲林縣政府、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江、 鐘、余間請求114年度六簡調字第76號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斗六市○路段00地號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全部(含異 動索引)。 二、依上開土地登記謄本所記載共有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向戶 政機關申請共有人之戶籍謄本後,提出記載完整姓名之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高慈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