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調解)
日期
2025-03-18
案號
TLEV-114-六簡調-83-20250318-1
字號
六簡調
法院
斗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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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六簡調字第83號 聲 請 人 陳真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慶花等間請求排除侵害(調解)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 ,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狀記載:「為家事事件,依契約聲請 斗六市竹頭路連接榮譽路擋路事實之聲請」等語,該聲明並未具體特定載明應受調解事項之聲明(即未載明相對人應為特定作為不作為行為),其應受調解事項之聲明並未具體明確,且不適於強制執行。聲請人應具狀補正本件「應受調解事項之聲明」及該聲明之具體事實理由。 二、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 三、應提出聲請狀內所載「契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蕭亦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