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24
案號
TLEV-114-六簡調-88-20250324-1
字號
六簡調
法院
斗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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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六簡調字第88號 聲 請 人 張金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彥德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0,731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17,5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人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蕭亦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