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調解)

日期

2025-03-26

案號

TLEV-114-六簡調-93-20250326-1

字號

六簡調

法院

斗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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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六簡調字第93號 聲 請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戴嘉徵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調解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 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聲請人欲保全之債權額(利息、違 約金之數額須計算至聲請前1日),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所定費率計算本件聲請費,扣除聲請人已繳納之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後,另行補繳剩餘之聲請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二、聲請人應提出雲林縣○○市○○段000地號之土地第一類登記謄 本(地號全部)、雲林縣○○市○○段000○號之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地號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統一編號之異動索引。 三、請依上開土地、建物登記資料,提供相對人戴○1、戴○2、戴 ○3、戴○4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補正其完整姓名、身分證字號等年籍資料,並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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