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日期

2025-03-18

案號

TLEV-114-六簡調-94-20250318-1

字號

六簡調

法院

斗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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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六簡調字第94號 聲 請 人 魏程玉香 訴訟代理人 魏秀雅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小姐間請求114年度六簡調字第94號拆屋還地 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雲林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及越界 鄰地(未記載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若該越界地上物有門牌,應一併陳報其門牌。 二、依據上開鄰地(起訴狀未記載地號)所記載所有人統一編號 向戶政機關申請該「張小姐」之戶籍謄本。 三、提出記載被告「張小姐」完整姓名及住址之起訴狀,含繕本 一件。 四、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高慈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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