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袋地通行權等
日期
2025-03-10
案號
TLEV-114-六簡調-95-20250310-1
字號
六簡調
法院
斗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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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六簡調字第95號 聲 請 人 蘇桂春 上列原告與被告地號1047陳**、地號1049陳**間請求114年度六 簡調字第95號確認袋地通行權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雲林縣○○鄉○○段0000○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 (全部,含異動索引)。 二、依上開土地登記謄本記載之所有權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向戶政 機關聲請其戶籍謄本後提出。 三、依上開土地登記謄本所有權人欄位之記載更正完整之被告姓 名,並依其人數提出更正後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高慈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