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2-06

案號

TLEV-114-六簡-31-20250206-1

字號

六簡

法院

斗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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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六簡字第31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徐明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志徽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0,933元(本 金142,485元以及算至聲請支付命命前1日之利息248,448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扣除原告於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納 之500元,應補繳3,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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