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
日期
2025-03-05
案號
TLEV-114-六簡-33-20250305-1
字號
六簡
法院
斗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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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六簡字第33號 原 告 林淑梅 訴訟代理人 陳盈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50元, 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另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要之程式。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40,686元【即原告 所有之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扣除原告於起訴時已繳納之2,100元,原告應補繳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蕭亦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