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5-02-11

案號

TLEV-114-六簡-35-20250211-1

字號

六簡

法院

斗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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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六簡字第35號 原 告 陳應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 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2萬5,444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萬2,691元,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再原告所指台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13767號清償債 務執行事件,其原始執行名義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85年度司促字第11965、11966號支付命令(下稱系爭支付命令),與原告求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不符,請具狀陳報起訴真意是否係請求確認系爭支付命令所載債權不存在?如是,請具狀更正;如否,請具狀陳明原告係於何時、地簽發?票面金額若干之本票? 三、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高慈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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