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墊費
日期
2025-02-11
案號
TLEV-114-六簡-36-20250211-1
字號
六簡
法院
斗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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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六簡字第36號 原 告 吳水銀 訴訟代理人 陳信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秀足(即林素美之遺產管理人)等人間請求返 還代墊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鄧順龍已於民國110年10月1日死亡應提出其除戶謄本、 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再向管轄法院(被繼承人最後住所地法院)查詢全體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為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 二、被林立約已於110年12月26日死亡應提出其除戶謄本、繼承 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再向管轄法院(被繼承人最後住所地法院)查詢全體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為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 三、提出雲林縣○○市○○段000地號土地分割為二筆後之最新第一 類土地登記謄本(全部,暨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四、提出張秀足地政事務所辦理林忠之土地繼承登記及調解共有 物分割登記費用表中編號1至7各細項之繳費單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高慈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