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LEV-114-六簡-41-20250331-1

字號

六簡

法院

斗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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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六簡字第41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原益 訴訟代理人 林永鑫 張家瑜 被 告 呂煌嘉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未明瞭,故裁定 再開辯論,原訂民國114年4月14日上午11時之宣判期日取消。 二、定於114年5月8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斗六簡易庭第一法庭再 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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