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03
案號
TLEV-114-六簡-45-20250303-1
字號
六簡
法院
斗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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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六簡字第45號 原 告 林張秀鑾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孟炫 原 告 林孟炫 林哲明 林奈青 林芳珊 林珊湘 上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律師 陳亭方律師 上列原告與相被告陳宏晉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係原告就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305號過失重傷害案件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113年度重附民字第122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惟被告係經本院刑事判決過失致重傷罪,故原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免繳納裁判費部分,係指因被告過失傷害原告林張秀鑾身體行為所致財產或非財產損害,並未及於原告請求之車輛損壞費、其他物品損壞部分,是原告就上開財產之損害部分依法應據繳裁判費。經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車輛維修費用為新臺幣(下同)7,2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此部分請求。 二、本件道路交通事故是否曾經保險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 如有,向何公司領取之金額為多少?應提出相關證據資料,併提出受損車輛之行車執照影本。 三、如原告欲請求精神慰撫金部分,聲請人應陳明有何人格權及 人格法益受損之情形,並應補正請求之事實及法律上依據為何,及提出證物影本(如原告之學、經歷證明文件、財產狀況說明)。 四、原告補正上開事項後,應提起訴狀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高慈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