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5-03-28

案號

TLEV-114-六簡-77-20250328-1

字號

六簡

法院

斗六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六簡字第77號   原 告 阮翠梅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坤彰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壹 萬壹仟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參仟肆佰參拾肆元。經 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 用,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伍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高慈徽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