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清理法等

日期

2024-11-14

案號

TNDM-109-原訴-4-20241114-5

字號

原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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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原訴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明智 具 保 人 蔡振鉉 上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 偵字第22023號、107年度偵字第17431號、108年度少連偵字第4 號、108年度偵字第9195號、108年度偵字第12692號、108年度偵 字第141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   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   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被告甲○○前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 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有卷附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暫收訴訟案款臨時收據可憑。嗣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傳拘無著,有卷附送執證書、拘提報告書、個人戶籍資料可憑;經通知具保人未到庭,亦有卷附送執證書、報到單、個人戶籍資料可參。本案被告甲○○   顯已逃匿,揆諸首開規定,自應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 收利息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劉怡孜                    法 官 陳振謙                    法 官 鄭文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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