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5-02-14
案號
TNDM-110-易-878-20250214-2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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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易字第87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祐銓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454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所為停止審判裁定,應予 撤銷。 理 由 一、按第294條第1項、第2項及第295條至第297條停止審判之原 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亦得聲請法院繼續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於11 1年10月31日裁定被告於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經本院囑託員警查訪被告近況,據覆略以:被告目前清醒,能與他人對話,對於本件案件能清楚描述,目前能外出等情,此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114年1月24日南市警歸偵字第1130730573號函文所附查訪紀錄表、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上開停止審判之原因已經消滅,爰依職權撤銷上開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鈺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文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