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0
案號
TNDM-111-交重附民-33-20241120-1
字號
交重附民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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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3號 附民原告 曹英蘋 附民原告 許美華 許景雲 許美萱 附民被告 劉明賜 台園農產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漢宗 代 理 人 徐崧博律師 上列被告因民國111年度交訴字第164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政達 法 官 陳淑勤 法 官 黃鏡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施茜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