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06
案號
TNDM-111-原附民-6-20241206-1
字號
原附民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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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原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吳麒耀 (送達代收人 林霓萱 被 告 王儷穎 上列被告王儷穎因本院111年度原金訴第8號(113年度原金簡字 第16號)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 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 民事庭〔被告傅宜強、楊宥齊(原名楊載威)、莊梅子(原名莊肖梅 )、沈綮勝、江哲瑋、羅佳偉部分另調解成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劉怡孜 法 官 陳振謙 法 官 鄭文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