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日期

2024-10-21

案號

TNDM-111-訴-1087-20241021-3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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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08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誌清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 第195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2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上訴 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 月8日以111年度訴字第1087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該判決業於111年12月23日送達被告所在監獄即法務部○○○○○○○○○○○,並由被告本人親自收受,此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是上開判決即於111年12月23日發生合法送達之效力,並自翌日起算上訴期間20日。被告於113年10月8日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有其書狀上之本院收文章戳在卷可憑,是被告提出本件上訴業已逾期,揆諸上揭規定,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琴媛           法 官 謝昱           法 官 陳鈺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文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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