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日期
2024-10-28
案號
TNDM-111-訴-652-20241028-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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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5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文瑩 監 護 人 洪儷綺 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110年度偵字第252號),本院受理後(110年度簡字第224 1號),認為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所為停止審判裁定,應予撤銷 。 理 由 一、按第294條第1項、第2項及第295條至第297條停止審判之原 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亦得聲請法院繼續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莊文瑩前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經檢察官 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惟其於民國110年6月17日經本院家事法庭以110年度監宣字第287號裁定為監護宣告,而經本院於111年6月21日裁定被告於精神狀態回復以前停止審判。茲因被告業於113年10月16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1份在卷可稽,上開停止審判之原因已經消滅,爰依職權撤銷上開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琴媛 法 官 謝昱 法 官 陳鈺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文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