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09

案號

TNDM-111-重附民-29-20250109-1

字號

重附民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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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重附民字第29號 原 告 吳博宇 訴訟代理人 吳登輝律師 被 告 光兆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嘉頡金屬股份有 限公司) 設臺南市○○區○○街00號地下0層之0 兼法定代理人蔡建程 被 告 蔣世傑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陸緯聰 住○○市○○區○○街00號 翁明收 蕭博嚴 林冠誠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 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淑玉 法 官 周紹武 法 官 李俊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千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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