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4-11-01
案號
TNDM-112-交簡上-223-20241101-1
字號
交簡上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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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簡上字第223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陳威宇 即 被 告 上 一 人 送達代收人 李金霞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31日 所為112年度交簡字第2471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起訴案號:1 12年度偵字第8753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 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348條規定:「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 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參諸同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立法理由,宣告刑、數罪併罰所定之應執行刑、沒收,倘若符合該條項的規定,已得不隨同其犯罪事實,而單獨成為上訴之標的,且於上訴人明示僅就刑上訴時,第二審法院即不再就原審法院所認定之犯罪事實為審查,而應以原審法院所認定之犯罪事實,作為論認原審宣告刑、執行刑及沒收妥適與否的判斷基礎。又對於簡易判決處刑不服而上訴者,得準用上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規定甚明。本案上訴人即檢察官及被告,於上訴書及本院準備程序均表示本件僅就原判決之量刑提起上訴(本院卷第9頁、第35頁、第78頁、第124頁),故本院僅就原判決量刑部分進行審理,至於上訴理由內未表明上訴之犯罪事實及所犯法條部分則不屬本院審判範圍,就相關犯罪事實及所犯法條之認定均引用原判決所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詳附件),先予敘明。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被告騎乘機車不慎造成告訴人受有右 側脛股幹與腓骨幹第Ⅱ型開放性骨折、右側小腿開放性傷口併脛後肌腱與屈趾長肌肌腱斷裂、四肢多處挫傷與擦傷之傷害,其迄未與告訴人和解,賠償其損失,原審量刑恐非妥適等語。被告上訴意旨略以:我們家境不好,車禍後我們有去高雄與告訴人嘗試和解,也有包紅包,但因告訴人要求3百多萬元,金額太高致無達成和解,我們願意跟告訴人繼續談和解等語。 三、駁回上訴之理由: ㈠按刑事審判旨在實現刑罰權之分配的正義,故法院對有罪被 告之科刑,應符合罪刑相當之原則,使輕重得宜,罰當其罪,以契合社會之法律感情,此所以刑法第57條明定科刑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所列10款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俾使法院就個案之量刑,能斟酌至當。至於量刑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其量刑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或有濫用權限情事,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7033號、103年度台上字第36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原審就量刑部分,已具體審酌被告與告訴人本為交往中之男 女朋友,騎車搭載告訴人外出,闖越紅燈、未遵守交通規則而與黃琮峻機車發生碰撞肇生本案事故,致告訴人受傷、傷勢嚴重,實有不該,兼衡其犯後坦承犯行惟迄未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之態度、被告於審理時自陳目前仍就讀大學之智識程度、未婚等生活狀況,暨被告應負全部過失責任、無前科之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五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仟元折算一日。經核其量刑已斟酌全案情節、刑法第57條各款情形,且未逾越法定刑之範圍,或有何違反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之情形,依前揭最高法院判決要旨,原判決之量刑並無違法或不當之情事,自應予以維持。 ㈢檢察官上訴意旨指被告未賠償告訴人因本車禍造成之損失, 原審量刑尚有未洽。惟被告與告訴人因本件車禍所生之損害賠償案件,業經本院臺南簡易庭判決被告及其父母應連帶賠償告訴人116萬7077元,且認告訴人因本件車禍遭受勞動能力減損之比例為2%,有本院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簡字第 1526號民事判決在卷可引(本院卷第89-100頁)。而被告家境清寒,其就讀南臺科技大學期間,合於弱勢助學資格,有其請領教育部補助之查核資料在卷可參(本院卷第147頁)。本件被告家境確屬清寒,其無力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應是能力確有不足,而非無和解意願。且此部分業經另案民事程序審理,即宜由該程序妥適認定。至於被告上訴意旨以其願與告訴人和解,求為輕判。惟被告迄本院辯論終結止,均無法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其上訴祈能達成和解,請求輕判之理由,於法即難成立。綜上說明,本件上訴人(檢察官及被告)提起上訴,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73條 、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曉霜提起公訴,檢察官王宇承提起上訴,檢察官 董詠勝、莊立鈞到庭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怡孜 法 官 鄭文祺 法 官 陳振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張儷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