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31

案號

TNDM-112-交重附民-4-20241231-1

字號

交重附民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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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楊蘇秀 楊濙綺 楊于萱 被 告 楊坤清 訴訟代理人 林韋甫律師 葉張基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1年度交訴字第254號),經原 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王惠芬 法 官 盧鳳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筱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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