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NDM-112-交重附民-47-20250227-1
字號
交重附民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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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7號 附民原告 陳翠娥 林靜卉 林秉嶢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朱宏杰律師 附 民被 告 黃文彬 黃文瑞 嘉鋥交通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代 表 人 黃正昌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交訴字第129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 以被告黃文彬為該刑事案件之被告;另被告黃文瑞、嘉鋥交通有 限公司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應負連帶賠償責任,故而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 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音儀 法 官 周宛瑩 法 官 馮君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怡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