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0-04
案號
TNDM-112-原訴-23-20241004-1
字號
原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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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訴字第2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泰文 選任辯護人 吳維妮律師 申惟中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2年度偵緝字第17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一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 ;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吳泰文被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 終結,原定民國113年10月1日宣判。惟因原訂該期日適逢颱風來襲,臺南市政府公告於113年10月1日至同年月3日停止上班,致無法如期宣判,為保障被告權益,爰前揭規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鄭燕璘 法 官 郭瓊徽 法 官 莊玉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昱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