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4-12-26
案號
TNDM-112-易-1049-20241226-9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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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104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柏丞 即具保 人 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柏丞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仟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具保人即被告陳柏丞所犯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 金新臺幣1千元,經被告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被告之羈押。茲以被告經合法傳喚、拘提均拒不到案執行,顯有逃匿之情事,自應將其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上揭情事業有本院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本院送達證書2份、本院拘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報告書、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拘票、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報告書各件在卷可稽,被告經傳喚、拘提均不到庭,顯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卓穎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