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NDM-112-易-1148-20241129-2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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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114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宇勝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2年度偵字第19539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 簡式審判程序意旨,聽取檢察官及被告意見後,裁定改行簡式審 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乙○○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陸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暨如附表A所示之沒收。 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 一、犯罪事實: 1.乙○○明知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甲基-N,N-二甲基卡 西酮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列管之第三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概括犯意,於民國112年3月8日14時20分為警查獲前某日,向張鎮斌、呂○○(該二人所涉犯行,由檢察官另行偵辦,呂○○係96年間生,其姓名、年籍均詳卷)購入含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名為「黑惡魔」之毒品咖啡包及愷他命,接續復向姓名、年籍不詳人員,購入含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名為「玩很大」之毒品咖啡包、含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部分含有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名為「老虎」之毒品咖啡包而持有之。嗣警方於112年3月8日14時20分餘許,持本院法官核發之搜索票,在乙○○位在臺南市○區○○路00號住處房間內,扣得其所有之「附表A編號1至5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毒品成分詳見附表A)」,暨在乙○○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小客車,扣得其所有之「附表A編號9至11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毒品成分詳見附表A)」(其中,「附表A編號4部分」合計愷他命純質淨重約3.819公克,「附表A編號1至3及9至11部分」合計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質淨重約20.29公克),查悉上情。 2.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二、證據名稱: 1.本院112年聲搜字第276號搜索票(南院刑搜字第11327號) 、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扣押物品收據、刑案現場照片(警卷第31、33至47頁)。 2.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4月2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7777號濫 用藥物成品鑑驗鑑定書(警卷第57至59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5月4日刑鑑字第1120058294號鑑定書(警卷第61至64頁)。 3.本院113年度訴字第90號刑事判決書(本院卷第69至76頁)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8447號偵查卷宗 ⑴呂○○與乙○○交易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3張⑵乙○○ 指認呂○○臉書及帳號翻拍照片3 張⑶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 表(本院卷⑴第79至81頁⑵第83至87頁⑶第89至93頁)。 4.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少連偵字第119號偵查卷宗⑴臺 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⑵112年11月2日公務電話紀錄表(本院卷⑴第97至102頁⑵第103頁)。 5.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南市警永偵字第1120503263號卷 宗⑴交易時地一覽表⑵張鎮斌112年7月19日警詢筆錄(本院卷⑴第107頁⑵第109至115頁)。 6.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2240號偵查卷宗⑴臺南 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解送人犯報告書⑵張鎮斌112年7 月19日偵查筆錄⑶呂○○112年7月21日偵查筆錄(本院卷⑴第119至121頁⑵125至133頁⑶第135至137頁)。 7.本院113年度訴字第90號刑事卷宗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 年度少連偵字第119號、112年度偵字第22240號、113年度偵字第365號起訴書(本院卷第143至147頁)。 8.被告乙○○於警詢時及偵審中之供述(警卷第3至17頁,偵卷 第23至26、29至33頁,本院卷第23至28、157至163頁)。 9.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本院卷第9至13頁)。 三、核被告乙○○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罪」。被告以一行為同時持有數種第三級毒品,因僅侵害一法益而屬單純一罪,自應僅以一罪論。 四、按犯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 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著有規定。被告就本案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罪,有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之情形,業見前述,有上開證據名稱編號4等資料可憑,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減輕其刑。 五、爰審酌被告明知毒品對於人體有相當之危害,並影響社會治 安,竟非法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逾5公克以上,無視政府禁制毒品之政策及決心,對社會治安具潛在危險性,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兼衡被告之素行(參見其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持有毒品之種類、數量、期間、動機、目的、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本院卷第163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六、按持有第三級毒品總純質淨重達一定數量者,既屬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則該等毒品即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為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諭知沒收(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338號判決意旨參照)。扣案如附表A所示之第三級毒品,為違禁物,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沒收。又用以包覆前開毒品之外包裝,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併予宣告沒收。至於鑑驗耗損部分,既已驗畢用罄滅失,不另諭知沒收。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書鳴提起公訴,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盧鳳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洪筱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A: (第三級毒品之物品及編號):(附表A編號1至5係在乙○○上開住處扣得,附表A編號9至11係在乙○○上開小客車內扣得) 1.「玩很大」毒品咖啡包39包(編為「1-1至1-39」)。 2.「黑惡魔」毒品咖啡包14包(編為「2-1至2-14」)。 3.「老虎」毒品咖啡包28包(編為「3-1至3-28」)。 4.愷他命4包(編為「4-1至4-4」;合計愷他命純質淨重約3.819公克)。 5.摻有愷他命之香菸4支。 6至8部分(省略)。 9.「玩很大」毒品咖啡包21包(編為「9-1至9-21」)。 10.「黑惡魔」毒品咖啡包3包(編為「10-1至10-3」)。 11.「老虎」毒品咖啡包8包(編為「11-1至11-8」)。 附註: a.編號1至5係在乙○○上開住處扣得,編號9至11係在乙○○上開小客扣得;共計「玩很大」毒品咖啡包60包、「黑惡魔」毒品咖啡包17包、「老虎」毒品咖啡包36包。 b.「編號1至3及9至11」部分合計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質淨重約20.29公克。 (附表A編號1至3、9至11之鑑定結果):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5月4日刑鑑字第1120058294號鑑定書(警卷第61至64頁)。 一、略。 二、編號1-1至1-39、9-1至9-21:經檢視均為綠色包裝,外觀型態均相似。 ㈠驗前總毛重188.55公克(包裝總重約66.48公克),驗前總淨重約122.07公克。 ㈡隨機抽取編號1-29鑑定:經檢視內含淡黃色粉末。 1、淨重1.92公克,取1.10公克鑑定用罄,餘0.82公克。 2、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等成分。(備考一) 3、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10%。 ㈢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編號1-1至1-39、9-1至9-21均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2.20公克。 三、編號2-1至2-14、10-1至10-3:經檢視均為黑色包裝,外觀型態均相似。 ㈠驗前總毛重59.93公克(包裝總重約16.08公克),驗前總淨重約43.85公克。 ㈡隨機抽取編號2-10鑑定:經檢視內含米黃色粉末及塊狀物。 1、淨重2.71公克,取1.42公克鑑定用罄,餘1.29公克。 2、檢出第三級毒品” 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等成分。(備考一) 3、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5%。 ㈢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編號2-1至2-14、10-1至10-3均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2.19公克。 四、編號3-1、3-2、3-13、3-16、3-25、3-28、11-3、11-8:經檢視均為半透明包裝,外觀型態均相似。 ㈠驗前總毛重24.60公克(包裝總重約3.12公克),驗前總淨重約21.48公克。 ㈡隨機抽取編號3-25鑑定:經檢視內含黃色粉末。 1、淨重2.83公克,取1.09公克鑑定用罄,餘1.74公克。 2、檢出第三級毒品” 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等成分。(備考一) 3、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7 %。 ㈢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編號3-1、3-2、3-13、3-16、3-25、3-28、11-3、 11-8均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50公克。 五、編號3-3、3-5、3-8、3-10、3-12、3-18、3-21、3-27、11-5、11-7:經檢視均為半透明包裝,外觀型態均相似。 ㈠驗前總毛重32.82公克(包裝總重約3.70公克),驗前總淨重約29.12公克。 ㈡隨機抽取編號3-21鑑定:經檢視內含黃色粉末。 1、淨重2.99公克,取1.03公克鑑定用罄,餘1.96公克。 2、檢出第三級毒品” 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成分。 3、純度約5%。 ㈢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編號3-3、3-5、3-8、3-10、3-12、3-18、3-21、3- 27、11-5、11-7均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45公克。 六、編號3-4、3-6、3-7、3-19、3-23、3-26、11-1、11-2、11-6:經檢視均為半透明包裝,外觀型態均相似。 ㈠驗前總毛重28.97公克(包裝總重約3.33公克),驗前總淨重約25.64公克。 ㈡隨機抽取編號3-26鑑定:經檢視內含黃色粉末。 1、淨重2.56公克,取1.15公克鑑定用罄,餘1.41公克。 2、檢出第三級毒品” 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等成分。 3、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4 %。 ㈢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編號3-4、3-6、3-7、3-19、3-23、3-26、11-1、11-2、11-6均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02公克。 七、編號3-9、3-11、3-14、3-15、3-17、3-20、3-22 、3-24、11-4:經檢視均為半透明包裝,外觀型態均相似。 ㈠驗前總毛重27.45公克(包裝總重約3.24公克),驗前總淨重約24.21公克。 ㈡隨機抽取編號3-14鑑定:經檢視內含黃色粉末。 1、淨重2.16公克,取1.10公克鑑定用罄,餘1.06公克。 2、檢出第三級毒品” 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等成分。(備考一) 3、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8 %。 ㈢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編號3-9、3-11、3-14、3-15、3-17、3-20、3-22、3-24、11-4均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93公克。 備考: 一、”微量”係為純度未達1%,故無法據以估算(總)純質淨重。 (附表A編號4及5之鑑定結果):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4月2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7777號濫用藥物成品鑑驗鑑定書(警卷第57至59頁) 4.愷他命4包(編為「4-1至4-4」;合計愷他命純質淨重約3.819公克): ㈠4-1:檢驗前毛重1.914公克、檢驗前淨重1.667公克、檢驗後淨重1.648公克(愷他命Ketamine;單包純度71.23%,檢驗前純質淨重約1.187公克)。 ㈡4-2:檢驗前毛重1.983公克、檢驗前淨重1.782公克、檢驗後淨重1.761公克(愷他命Ketamine;單包純度61.72%,檢驗前純質淨重約1.100公克)。 ㈢4-3:檢驗前毛重1.884公克、檢驗前淨重1.662公克、檢驗後淨重1.644公克(愷他命Ketamine;單包純度67.64%,檢驗前純質淨重約1.124公克)。 ㈣4-4:檢驗前毛重0.872公克、檢驗前淨重0.603公克、檢驗後淨重0.582公克(愷他命Ketamine;單包純度67.61%,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408公克)。 5.摻有愷他命之香菸4支: ㈠菸捲1支(愷他命Ketamine)檢驗前毛重0.801公克、檢驗後毛重0.772公克。 ㈡菸捲1支(愷他命Ketamine)檢驗前毛重0.791公克、檢驗後毛重0.701公克。 ㈢菸捲1支(愷他命Ketamine)檢驗前毛重0.789公克、檢驗後毛重0.716公克。 ㈣菸捲1支(愷他命Ketamine)檢驗前毛重0.736公克、檢驗後毛重0.653公克。 ⊙沒收宣告: 「附表A編號1至5、9至11所示之第三級毒品(「玩很大」毒品咖啡包60包、「黑惡魔」毒品咖啡包17包、「老虎」咖啡包36包、愷他命4包及摻有愷他命之香菸4支)」均沒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