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NDM-112-易-1148-20241129-3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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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114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宇勝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變更至民國113年11月29日上午11時00分宣示判決。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無論審判期日之指定、審判程序之進行、言詞辯論之終結,或宣示判決期日之擇定,均屬審判長訴訟指揮之一部分;審判長基於訴訟指揮權既得於案件辯論終結時,指定宣示判決期日,則於宣示判決期日若有重大理由,應無限制審判長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期日之理;因此,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 二、本件前於民國113年11月7日辯論終結,原誤定於113年11月3 1日上午11時宣示判決,惟因11月並無31日,又113年11月30日為星期六之休息日,致無法如期宣判。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事人之往返奔波,節省司法資源,爰變更本件宣示判決之期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盧鳳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筱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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