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

日期

2024-10-14

案號

TNDM-112-矚訴-2-20241014-2

字號

矚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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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矚訴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信良 選任辯護人 宋重和律師 李耿誠律師 張世和律師 被 告 高進見 選任辯護人 麥玉煒律師 郭晏甫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 年度偵字第20334號、112年度偵字第26017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郭信良、高進見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四日起限制出境、 出海捌月。 理 由 一、按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必要時法 官得逕行限制出境、出海:㈠無一定之住、居所者。㈡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者。㈢有相當理由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郭信良、高進見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 官提起公訴,認被告2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之公務員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嫌、同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公務員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嫌。本院審酌被告2人雖否認犯行,然依卷附證據資料,足認被告2人涉犯上開罪嫌,犯罪嫌疑重大,而上開罪名分別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倘經判處有罪,刑度非輕,基於趨吉避凶、不甘受罰之人性常情,常伴有逃亡之高度風險,且被告郭信良、高進見分別為臺南市議員、臺南市安南區佃西里里長,均具有一定之社會地位及經濟能力,難排除被告2人有視案件進程而出境、出海,以脫免本案追訴、處罰之可能,可預期被告2人逃匿以規避審判及將來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是被告2人仍有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第2款之限制出境、出海原因。又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4日行訊問程序,給予被告2人及其等辯護人陳述意見之機會,被告2人及其等辯護人均稱無意見等語。據此,綜合被告2人本案犯罪情節態樣,對社會秩序之危害程度,為確保本案後續之審理、執行,就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2人之居住及遷徙自由受限制之程度,依比例原則權衡後,認均有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爰裁定自113年10月14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月。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93條之2第1項第2款、第93 條之3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周宛瑩 法 官 黃鏡芳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陳冠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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