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條例等
日期
2024-10-21
案號
TNDM-112-訴-206-20241021-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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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0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偉中 16 選任辯護人 李季錦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 少連偵字第17號、111年度偵字第22445號、111年度偵字第22447 號、111年度偵字第25765號、111年度偵字第27318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113年10月18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 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因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 其涉犯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之虞,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8日裁定將其羈押在案。 三、茲被告因強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上更 一字第17號判處有期徒刑7年1月,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989號駁回上訴確定,於113年10月18日送監執行等情,有前開判決書、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10月15日113年執壬字第40號執行指揮書在卷可稽。則被告既另案送監執行,原羈押原因於前開執行之日業已消滅,依照上開法條之規定,應自其另案執行之日即113年10月18日起撤銷羈押。又被告既於另案受執行,即無釋放必要,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書琴 法 官 黃毓庭 法 官 林政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黃千禾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