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清理法
日期
2024-11-18
案號
TNDM-112-訴-512-20241118-3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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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1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明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 度偵字第32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一三年十一月七日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關於被告 潘明宏被訴部分應予撤銷,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 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程 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 ,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為有不 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刑事訴訟法 第273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潘明宏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 依通常程序起訴,前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發現案件有不得或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揆諸上開規定,應撤銷前揭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書琴 法 官 林政斌 法 官 黃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儷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