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日期

2024-10-22

案號

TNDM-112-訴-814-20241022-3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81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道仁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 度偵字第1342、3102、35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謝道仁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前段之非法清除廢 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事 實 一、謝道仁、楊士平(另行審結)及王子奇(另行審理)均明知從事 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後,始得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未經許可者,不得從事清除、處理廢棄物之工作,竟共同基於非法清除廢棄物之犯意聯絡,由王子奇與楊士平聯絡,以每車新臺幣(下同)3,700元之代價,委託楊士平於民國110年6月27日上午,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曳引車後方拖曳車牌號碼000-0000號拖車,至臺南市麻豆工業區某工廠,分3次載運廢土方、廢水泥塊、廢磚塊、廢塑膠混合物、廢裝潢木板等營建廢棄物,並由謝道仁指示楊士平將之傾倒至臺南市大內區公所管理之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管理之167之23地號(起訴書原記載為106之23地號,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見本院卷二第197頁】)等國有土地任意傾倒棄置,先後共計3車次,以此方式非法清除廢棄物,王子奇並交付11,100元報酬予楊士平,交付8,000元報酬予謝道仁。嗣於110年8月23日12時許,經臺南市環保局接獲陳情檢舉,而由稽查人員會同警方及楊士平,前往上址稽查,而當場查獲。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函送、内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 七總隊第三大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理 由 一、本判決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被 告謝道仁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認均有證據能力。另本判決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依法定程序取得,經合法調查程序,與待證事實間復具相當關聯性,無不得為證據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均有證據能力。 二、訊據被告謝道仁對於上開犯行坦認不諱,核與證人即同案被 告楊士平供述與王子奇、謝道仁聯絡後至上述地點傾倒廢棄物之情節相符(本院卷二第193至206頁、本院卷三第35至43頁),亦與證人即大內區公所農建課課長楊俊彬、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務代理人曾友和證述上開土地遭人任意傾倒廢棄物之情節吻合(警1卷第55至59頁、第61至65頁),並有路口監視錄影器影像光碟及影像畫面翻拍照片(警1卷第69至87頁)、現場照片(警1卷第89至99頁);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公害案件稽查工作紀錄4份【稽查編號:496753、496754、496755、496756】(警1卷第101至107頁);航照圖(警1卷第109頁)、土地建物查詢資料(警1卷第111至114頁)、土地產籍表(未處理)(警1卷第115至117頁)、土地勘查表(警1卷第119頁)、使用現況略圖(警1卷第123頁)、晨旭經濟循環有限公司登記資料(警1卷第159至169頁)、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號000-0000(原HAB-7003)】(警1卷第171頁)、商業登記基本資料【奕凱企業行】(偵3卷第129頁);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2年12月20日環土字第1120163021號函暨附件(本院卷二第55至66頁)、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3年1月15日環土字第1130003112號函暨附件(本院卷二第115至140頁)在卷可稽,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案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按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未領有許可文件清理廢 棄物罪,其犯罪主體不以廢棄物清理業者為限,只要未 依第41條第1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 而從事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即為該當(最高法院 109年度台上字第3338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廢棄物之 運輸屬「清除行為」,廢棄物之傾倒則屬「處理行為」 (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3834號判決參照),「非法 棄置」廢棄物,亦屬違法之廢棄物「處理」行為(最高 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4403號判決意旨足資參照);另 按「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 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罪,其行 為本質上具有反覆性與延時性,乃執行業務本質所當然 ,而為集合犯之一種,但其犯罪之成立,並不以行為人 有多次廢棄物清除、處理為必要,如有從事廢棄物清除 、處理等行為,縱僅1次即被查獲,仍無解於該條項之 罪責(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611號判決意旨參照 )。從而,被告雖為自然人,然其既未領有清除、處理 廢棄物之許可文件,即擅自從事載運、傾倒、棄置本案 營建廢棄物之行為,依上開說明,自已該當於廢棄物清 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未依同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領有 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罪 。被告與楊士平、王子奇就前開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 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二)按集合犯乃其犯罪構成要件中,本就預定有多數同種類 之行為將反覆實行,立法者以此種本質上具有複數行為 ,反覆實行之犯罪,歸類為集合犯,特別規定為一個獨 立之犯罪類型,例如收集犯、常業犯等;廢棄物清理法 第4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除廢棄物罪,係以未依同法 第41條第1項規定領有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許可文 件而受託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者為犯罪主體,再依 該第41條第1項前段以觀,可知立法者顯然已預定廢棄 物之清除、處理行為通常具有反覆實行之性質,是本罪 之成立,本質上即具有反覆性,而為集合犯(最高法院 104年度第9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被告謝道仁 基於單一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犯意,指示楊士平於上開時 間所載3次載運廢棄物之行為,屬集合犯,應僅論以一 罪。  (三)爰審酌被告謝道仁未依相關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 許可文件,即從事廢棄物清理工作,指示楊士平將廢棄 物任意傾倒棄置,棄置範圍非廣,然仍影響前揭土地之 環境衛生,並危害公共利益,最終該土地上棄置之廢棄 物係經同案被告楊士平以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認可之 方式清理完畢,將環境回復原狀,被告並未參與回復之 工作,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之態度,暨考量被告之犯 罪情節、前科素行(與本案同時期有多件同罪質之犯罪) 、於本院審理時自陳之學歷、職業、家庭生活經濟狀況 (本院卷三第145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  (四)另被告謝道仁自承其獲得8,000元報酬(本院卷三第137 、138、144頁),為其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仍應依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時(本件並無不宜執行沒收之情形),追徵 之(因犯罪所得金額已屬確定,自毋庸記載追徵其價額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柯博齡提起公訴,檢察官蔡宜玲、蘇榮照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鄭燕璘法 官 郭瓊徽法 官 莊玉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昱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附錄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 二、事業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未依本法規定之方式貯存、清除、處 理或再利用廢棄物,致污染環境。 三、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 四、未依第41條第1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 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 五、執行機關之人員委託未取得許可文件之業者,清除、處理一 般廢棄物者;或明知受託人非法清除、處理而仍委託。 六、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或執行機關之人 員未處理廢棄物,開具虛偽證明。 【卷目索引】 一、【警1卷】: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南市警善偵字第110 0515615號。 二、【警2卷】: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 中隊保七三大三中刑偵字第1110000315號偵查卷宗。 三、【偵1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他字第5641號偵查 卷宗。 四、【偵2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342號偵查 卷宗。 五、【偵3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102號偵查 卷宗。 六、【偵4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569號偵查 卷宗。 七、【本院卷一】: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814號刑事 卷宗(一)。 八、【本院卷二】: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814號刑事 卷宗(二)。 九、【本院卷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814號刑事 卷宗(三)。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