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奪等

日期

2024-10-08

案號

TNDM-112-訴-938-20241008-5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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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3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柏翔 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軍偵字第1 19號、111年度偵字第28767號、第31017號、第31844號、112年 度偵字第87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柏翔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並敘述具體上 訴理由。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上訴人即被告陳柏翔(下稱被告)因搶奪等案件 ,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8日以112年度訴字第938號判決判處有罪在案,該判決於113年8月23日送達斯時被告所在之法務部○○○○○○○○,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被告不服該判決而於同年9月6日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狀,惟上開上訴狀未具體說明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於法自有未合。爰依上開規定,限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並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謝 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怡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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